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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万块买的松茸菌种长不出来,菌农起诉卖家...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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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万块买来松茸菌种

悉心种植40多天

均不出菇

于是

菌农将卖家告上法庭

2021年4月,李某和刘某经案外人介绍,向某农业公司购买赤松茸菌种,并签订协议,双方约定:某农业公司在合作期内免费向李某、刘某提供赤松茸种植技术咨询,李某、刘某完全满足或按照某农业公司要求操作(如遮阳遮雨、土质水质及其场地一年以上未曾使用过除草剂等),并符合赤松茸生产所需各种条件进行种植的前提下,某农业公司提供的菌种菌包成活率或菌种菌包活力可达90%以上(除人为和运输因素及外部环境外)……

协议签订后,李某、刘某向某农业公司支付了相关费用,购买了浇灌菌种的喷洒材料。请工人平整了种植土地,开始进行种殖。谁知道辛苦培育了40多天,赤松茸均不出菇,没有达到合同里所承诺的预期产量和收益。李某、刘某随即向某农业公司进行了询问,但仍无济于事。双方因赔偿事宜产生纠纷,于是李某、刘某把某农业公司告上法庭。

嵩明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合同性质具有合作关系,根据协议书的约定,原告购买赤松茸菌种后人工种殖赤松茸,被告负有指导培训并对生长后达到统货标准的赤松茸进行收购的义务。原告在履约过程中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向被告支付了菌种技术费、辅料费等费用,并为种殖赤松茸进行了必要的前期准备。在赤松茸未出菇时也及时将情况反馈给被告,但原告此前没有种殖赤松茸的经验,原告也没有对当地种殖的环境进行考察或者进行试验性种殖,其应当承担一定过错。

被告与原告签订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被告负有为原告培训种殖技术的义务,从本案查明的案件事实并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提供的菌种符合行业质量标准。此外,被告作为专门经营农业产品的公司,其种殖和技术推广应尽的责任和注意义务应高于一般的标准,在前期派出技术人员现场进行指导后,现有证据证实不了其随时掌握和了解种殖户的动态,及时回复种殖中发生的各类问题,故也应对菌种不能出菇负有一定过错。

综合考虑造成赤松茸不能出菇的原因系多因一果,原、被告在履行合同中的义务程度,法院认定由原告承担30%的责任,由被告承担70%的责任为宜。

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某农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某和刘某技术费、辅料费等共计58124.78元。

来源: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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